货盘类型公路货盘
专线运输是
货物规格重货,轻货
运输时效3天
木架包装17.5米集装箱车运输
平板车运输13米高低栏车运输
直达专线
启运地大连
目的地全国
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
(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1.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请人资格;
4.申请人信誉;
5.业务人员资格。
(三)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十一条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文件不齐;
2.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1.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2.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4.其他不符合《规定》*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六) 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七)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合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八) 企业根据《*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十八条款、*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2.批准证书(影印件);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5.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6.子公**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7.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九)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十) 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十一)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经贸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十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
1.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
3.股权关系;
4.注册资本减少;
5.经营范围;
6.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外经贸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
1.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增加;
4.隶属部门。
(十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年审和换证
(一) 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二)外经贸部负责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附表从略--编者)、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四)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附表从略-编者);
2.批准证书(正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企业连续3年年审合格,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六)行业主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1.不符合本细则*二十七条规定;
2.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3.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4.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七)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外经贸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库存周转对运输成本的影响
运输成本是因运输的策划和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在物流各项成本中,运输一般是的一项成本支出,在对整个美国企业2002年物流成本的统计结果显示,运输成本占总成本的一半左右。
库存周转对运输成本的影响主要通过运输批量来影响总的运输成本的: 不同的库存周转率代表不同的库存持有策略,在年销售量不变的条件下,企业库存周转越快,存货的补给频率则越高,相应的运输批量也越小。这种运输批量的变化,对于特定的物流系统,运输成本也相应发生变化,总的变化趋势是随库存周转的加快而升高。但是这种变化趋势在不同的库存周转水平是不同的: 在库存周转率比较低的范围增加时,总的运输成本增加的速度并不是很快; 但在库存周转率比较高的范围增加时,总的运输成本增加的速度要大大增加。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因为在库存周转率比较低时,企业的存货水平较高,补货的周期较长,每次补货的数目较大,只要一次补货的数量大于物流系统的运输车辆的一次的装载量,运输的每车成本(车辆消耗成本、人工成本)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全年的运输总量是一定的),变化的只有管理费用,它随运输次数的增加而增加,但在总运输成本中所占比重不大,因此,总运输成本随库存周转率增大而增大,但增加趋势不是太快。但是,在库存周转已经很快的条件下,再提高库存的周转率,补货频率就相应快速增加,每次的补货量快速减小,当补货的量小于运输车辆的运载量时,企业必须考虑用小一些的运输工具来降低运输成本,尽管如此,单位商品的运输成本还是会随运量的减少而增加,加上那些随运输次数变化的管理费用,运输成本会随库存周转率的提高迅速增加。

货运物流库存周转对批量成本的影响
批量成本是指源于采购和生产批量而产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购买量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异、订单下达以及处理所产生的订购成本、生产线的转换或供应商更换期间的生产能力浪费等。
库存周转对批量成本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库存周转越快,企业从原材料的采购到产品的交付周期越短,越要求企业对订单做更敏捷的反应,在较端的条件下,企业甚至需要采用JIT(Just in time)供应制来满足零库存的需要。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实现真正的按订单生产,理论上讲,此时的库存周转率趋近于无穷大。但事实上,由于企业自身物流系统以及外部物流系统本身存在的种种因素导致完全意义上的零库存并不存在,它只不过是一种理论上的优结果,对实际物流系统的优化起指导作用。单纯的库存周转优是以批量成本的上升为代价的,库存周转越快,采购的批量就会越小,因此在供应商处可以获得的价格折扣就越少,而且采购频率会随库存周转的加快而增加,相应的采购费用也会增加。

第三方物流运输托运保险的认识误区
第三方物流运输托运保险的认识误区,“双轨并行”下的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各自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但随着综合物流服务的产生,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自身责任保险的同时,越来越多地为货物所有权人申请货物保险。从投保形式上看,其与物流责任保险较为相似,因此实务中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误区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哪个险种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为节省保费,他们往往只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一个类型。这些企业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责任保险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此时,货物所有权人面临的货损风险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这种行为较有可能导致人提起违约诉讼。
误区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承担全部货损责任
按照法理,当发生除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发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时,第三方物流运输托运保险的认识误区,被保险人才可以选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索赔。但实践中发生货损时,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对损失的原因不加区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赔,白白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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